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1 月 15 日)
第12條
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,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,理事會主席缺席時 ,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,無法產生時,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,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
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,由理事會召集時,以理事會主席為主 席,理事會主席缺席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,無法產生時,由出席人 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;由監事、社員或社員代表召 集時,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