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法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03 日)
第73條
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,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。

二、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。

三、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。

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,除處以罰鍰外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 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