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法  理事、監事及其他職員 ( 104 年 06 月 03 日)
第39條
監事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。

二、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。

三、審查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。

四、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合作社。

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,認為有必要時,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。

監事行使職權方式、程序、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