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法  理事、監事及其他職員 ( 104 年 06 月 03 日)
第36條
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,製作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、財 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,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,送經監事 會審核後,提報社員大會。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、會計事務之範圍、財務處理、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一項書類,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,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 機關備查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,必要時,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, 合作社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核。

前項查核種類、方式、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