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 監督 ( 104 年 05 月 26 日)
第32條
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 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其已當選為理事、監事者,應即解職,由 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33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,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,應先商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