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 經費 ( 104 年 05 月 26 日)
第29條
教育會之經費收入,應存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;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 ,非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動支。

第30條
下級教育會每年繳納上級教育會之常年會費,由上級教育會訂入章程內收 取之。

前項應繳納之常年會費,應由下級教育會編入年度預算書,並以年度決算 金額為準結算之。

前項年度預決算書,下級教育會應於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後,報請上級 教育會存查。

第31條
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,其執行清算,依有關民事法規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