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4 年 05 月 26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教育會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四十六條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教育會之指導、監督,應會同或副知 該教育會主管機關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