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 職員 ( 104 年 05 月 26 日)
第19條
教育會理事、監事出缺,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 補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;無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遞補,而理事或 監事人數仍超過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,不予補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