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 職員 ( 104 年 05 月 26 日)
第18條
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、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指 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、監事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,並以得票多寡 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