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 職員 ( 104 年 05 月 26 日)
第17條
教育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。

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 (代表) 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,但報經該 管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