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  經費 ( 103 年 11 月 12 日)
第35條
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
二、常年會費:每年繳納之。

三、會員捐助。

四、事業費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政府補助。

八、其他收入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,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 定。

第36條
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,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,提經會員 (代表)大會通過後行之。

第37條
教育會年度預算、決算,每年應編造報告書,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報會員 (代表) 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38條
教育會解散時,應予清算,清算人由會員 (代表) 大會決議選派之;不能 選派時,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。

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;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 額而解散者,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 (市) 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39條
教育會興辦之事業,應另立會計,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報會員 (代表 ) 大會通過,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

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,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