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會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1 月 12 日)
第1條
教育會以研究教育、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。

第2條
教育會為法人。

第3條
教育會之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 (市 ) 為縣 (市) 政府。

教育會之目的事業,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4條
教育會之任務如左:

一、關於教育之研究、設計、改進建議事項。

二、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。

三、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、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。

四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
五、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。

六、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。

七、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。

八、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。

九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