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 編制 ( 98 年 11 月 02 日)
第5條
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:

一、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(總幹事)、副秘書長(副總幹事)、秘書、組 (處)長、副組(處)長、主任、副主任、專員、幹事、助理幹事、 辦事員、雇員。

二、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。

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,得置主任。

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,應配合團體規模、財力及業務需要,由各該團體 定之。

第6條
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,設會務、業務、財務、企劃等組(處、室)或其 他必要之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