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 財務人員 ( 106 年 06 月 19 日)
第32條
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、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。

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。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,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 之。

第33條
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,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 致財務發生損失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

第34條
工商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,並依規定期限編 造有關表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