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 財產管理 ( 106 年 06 月 19 日)
第14條
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。

第15條
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、增置、減少、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 關處理程序事項。

第16條
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、出售、轉讓、或他項權利之設定,應經會員(會 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始得處理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不動產之購置遇 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於處理 後,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