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 會計憑證 ( 106 年 06 月 19 日)
第8條
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:

一、原始憑證: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,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。

二、記帳憑證: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,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。

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,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 證。

第9條
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:

一、外來憑證: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。

二、對外憑證: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。

三、對內憑證:由團體自行製存者。

第10條
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:

一、收入傳票。

二、支出傳票。

三、轉帳傳票。

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