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 預算決算之編審 ( 106 年 06 月 19 日)
第11條
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表,送監事會(或監事)審核,造具審核意見書,提經會員(代表)大會 通過後,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, 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

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