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工業團體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六十九條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,應各就其 主管業務,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。

第3條
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之辦事處,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