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設立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7條
籌備會之任務如左:

一、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。

二、訂定會員申請人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。

三、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。

四、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。

五、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。

六、擬訂提案,提成立大會討論。

七、籌墊籌備費,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。

八、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。

九、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。

前項第三款章程之範例規定如附件。

第一項第三至第六款有關規定,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前,報送主管機關。

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,其因特殊情形,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延期者,得延長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