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設立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6條
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,應備具申請書,連同發起人 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,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,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 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,互推籌備員,組織籌備會,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。

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
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