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工業會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43條
依本法第五十條組織之直轄市工業會,應有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滿五單位 以上,或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 ,發起組織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