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設立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4條
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,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,公 開售賣者,視為設有門市部,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