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會議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31條
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,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 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,並為會議主席,其決議事項非提經理事會或監事 會通過,不生效力。

理事長或擔任監事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項會議時,得就常務 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,不為指定時,由出席常務理事或常務 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