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會議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30條
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或監事會,發出開會通知並報請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時,應檢附會議議程,並於會議 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,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
前項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,須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 備者,應分別專案處理,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,提報下次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