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會議 ( 70 年 07 月 14 日)
第29條
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,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二次,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 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