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附則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67條
礦業,準用本法之規定,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;礦業團體 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,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;必要時,並得 予以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