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附則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66條
凡全國性工業團體,因國家重大變故,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,除原選 出之理事、監事,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,其理事、監事之缺額,得經主管 機關核准,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;其所補選理事、監事之任 期,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