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監督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63條
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,逾越權限、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,主管機 關得為左列之處分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
三、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。

四、撤免其理事、監事。

五、整理。

六、解散。

工業團體經解散後,應即重行組織。

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,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 准。

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