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監督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62條
工業團體理事、監事執行職務時,如有違背本法,營私舞弊,得經會員大 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,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 過罷免之,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