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經費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36條
事業費之分擔,每一會員至少一份,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;必要時,得經 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。

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,應由會員大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