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經費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34條
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,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,其會費 之負擔,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、生產工具、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, 按前條規定,分別核計繳納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