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
經費
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33條
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;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:依會員資本額、生產工具、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 準,於章程中訂定,按月繳納。遇有購置會所、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 等工作時,得經主管機關核准,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 之。
三、事業費: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