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職員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25條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;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候補 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:

一、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依本法之規定解職、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其所代表之工廠,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、註銷會籍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