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團體法  職員 ( 98 年 05 月 27 日)
第22條
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

理事、監事及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,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 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