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36條
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,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。

第37條
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、試驗及檢驗 機構,應擬具組織簡則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同意後備查。

第38條
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,除本章規定外,準用第二章、第三章 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