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經費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31條
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會費,係指常年會費。

第32條
公司、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,其常年會費應 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,自行核計應繳金額,並連同核計方法,報請各 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