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44條
(刪除)
第45條
商業團體之選舉罷免、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財務處理,除依本法及本細則 之規定外,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、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第46條
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,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、監事名額,並於現任理事 、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、監事者,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,至現任之 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
第47條
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