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監督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42條
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,不得少於 三個月。

第43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,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,應先商 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。
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