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七十五條訂定之。

第2條
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,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 體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3條
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、監督, 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。

第4條
(刪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