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 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33條
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,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 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,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。 前項規定,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,準用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