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  經費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33條
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,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。

二、常年會費: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,劃分等級;其級數計算標 準及會費繳納辦法,於章程中定之。遇有購置會所、增加設備或舉辦 展覽等工作時,應經會員大會決議,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 繳納之。

三、事業費: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。

四、委託收益。
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第34條
公司、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,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,其會費 之負擔,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,按前條規定,分別核計繳納之。

第35條
事業費之總額、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,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;調 整時,亦同。

第36條
前條之事業費,會員退會時,不得請求退還。

第37條
商業同業公會之預算、決算,每年應編造報告書,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報 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38條
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,應另立會計,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報會員 大會通過,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39條
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,應予清算,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;不能 選派時,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,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 定之。

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;其因會 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,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 (市) 商業會。

第40條
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,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停止後,其權利義 務由該公會承擔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