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  附則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71條
(刪除)
第72條
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,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。

第73條
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,準用第五章之規定。

第74條
已成立之商業團體,在本法施行後,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,依本 法規定改正之。

第75條
本法施行細則,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。

第76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,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