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團體法  監督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63條
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,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,逾 期不入會者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;逾期再不入會者,由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
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,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,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,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