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 財務查核 ( 100 年 09 月 23 日)
第33條
社會團體之財務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,由監事會為之,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。

第34條
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,必要時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舉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