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 總則 ( 100 年 09 月 23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,其他行 政命令與本辦法無抵觸者,仍得適用之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。

第4條
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。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從其規定。

第5條
社會團體之會計基礎,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,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