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 ( 94 年 12 月 06 日)
第8條
專任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、福利事項、保險、資遣、退休或撫卹等有 關事項,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,提會員 (代表) 大會通 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