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 ( 93 年 07 月 26 日)
第7條
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,應即登報聲明作廢,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 ,報請主管機關補發。

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,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