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 ( 81 年 07 月 30 日)
第7條
人民團體之獎勵,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,由人民 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 (如附表) ,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後 獎勵之。

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,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