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3 日)
第9條
人民團體之會員 (會員代表) 因故不能出席會員 (會員代表) 大會參加選 舉或罷免時,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 (會員代表) 出席,並行 使其權利,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 (會員代表) 之委託。在職業團體,其委 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會員 (會員代表) 如有類別之限制者,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 (會員代表) 出席。

前項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,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。

會員 (會員代表) 委託其他會員 (會員代表) 出席後,如本人親自出席會 議,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。

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時,其委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但職業團體如非以集會 方式分區選舉會員代表者不得委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