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3 日)
第7條
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,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、 選舉屆次、職稱及年月日等,由各該團體理事會 (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 備會) 擇一採用:

一、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選者。

二、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者。

三、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選,並預留與應選 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者。

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,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 (會員代表) 大會決議,由理事會提出;或由會員 (會員代表) 向所屬團體登記,其人 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,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,由理事會 (許 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) 決議提名補足之。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 列者為限。

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、職稱及年月日等,並將全體被聲請罷 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,由罷免人圈選之。

人民團體之選舉票、罷免票格式如附式 (一) (二) (三) (四) (五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