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
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,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、
選舉屆次、職稱及年月日等,由各該團體理事會 (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
備會) 擇一採用:
一、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選者。
二、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者。
三、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選,並預留與應選
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者。
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,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 (會員代表)
大會決議,由理事會提出;或由會員 (會員代表) 向所屬團體登記,其人
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,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,由理事會 (許
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) 決議提名補足之。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
列者為限。
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、職稱及年月日等,並將全體被聲請罷
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,由罷免人圈選之。
人民團體之選舉票、罷免票格式如附式 (一) (二) (三) (四) 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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